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遵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的公示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及《贵州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贵州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服务标准》,结合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实际,我局制定了《遵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反馈至我局。
一、公示时间
2025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
二、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联系人:王婷;联系电话:0851-27552052;传真:0851-27552071;邮箱:894303128@qq.com。
附件:遵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
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遵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及《贵州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及评定标准》《贵州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服务标准》,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申报主体
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
二、申报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为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区域范围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外市籍及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市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县(市、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被有关部门命名为县级以上(含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
(二)所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
1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及烈士基本信息等情况;
2.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材料;
3.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情况;
4.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保护范围证明材料;
5.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情况;
6.烈士纪念设施服务保障情况;
7.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教育作用发挥情况;
8.烈士纪念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9.烈士纪念设施详细规划情况;
10.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
11.地方人民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视情况;
12.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表1)
(四)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表2)
四、申报审批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属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书面请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材料评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办意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同意确认为烈士纪念设施的,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公示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五)审批公布。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定,批准并公布获批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六)设立保护标志。审批通过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七)备案。烈士纪念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市级保护单位的,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表1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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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名称 |
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
□ 全国 □省 □ 设区市 □县 □ 否 |
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
□ 全国 □省 □ 设区市□县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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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日期 |
红色旅游景区(线路) |
□ 全国 □省 □ 设区市 □县 □ 否 |
国防教育基地 |
□ 全国 □省 □ 设区市□县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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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
划定保护标志 |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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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 |
纪念意义 |
□主要战役 □著名人物 □重大历史事件 □集中安葬烈士 □其他 |
占地面积m2 |
纪念设施情况及数量 |
纪念堂(馆) 座 纪念碑(亭) 座 纪念塔(祠) 座 纪念塑像 尊 烈士骨灰堂 座 烈士墓 个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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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时期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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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墓区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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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区预留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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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保护范围 |
□是 □否 |
安葬烈士人数及著名烈士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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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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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可)移动文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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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情况 |
名称 |
编制人数 |
在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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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级别 |
现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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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讲解员人数 |
聘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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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 |
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
□ 是 □ 否 |
本级财政补助工作、维修改造经费(万元) |
年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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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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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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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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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项目 |
评分标准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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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设计(总分20分) |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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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引导提示标志明晰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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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烈士纪念广场,服务用房和设施齐备,能较好地满足纪念烈士活动需要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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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陈主题鲜明、脉络清晰,文物史料翔实、规模适度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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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布展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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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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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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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管理(总分25分) |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有核定人员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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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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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制度的;有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和演练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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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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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数量应与烈士纪念设施规模相适应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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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有专兼职讲解员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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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开展(总分25分) |
有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等服务制度规定和礼仪规范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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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持证上岗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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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布烈士纪念设施开放时间、联系电话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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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或重要纪念日,积极配合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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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烈属和社会各界开展常规性祭扫和瞻仰活动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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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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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和推广网络祭扫等个性化祭扫服务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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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的;建立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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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传教育(总分15分) |
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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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组织学生、党员干部、各界群众和部队官兵开展瞻仰祭扫活动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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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整讲解资料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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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讲解员且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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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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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有宣传折页、画册,免费向社会发放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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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宣传烈士事迹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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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护保护(总分15分) |
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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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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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建筑物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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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的;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褪色、脱落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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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重要纪念建筑物和场所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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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设置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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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的;氛围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的;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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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分项目(总分5) |
近三年当地补助的维修改造和日常管理经费保障充足,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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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在全市或全省被推广的,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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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 项目 |
未按规定履行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报批程序,存在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或擅自扩大范围、项目搭车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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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总分值105分。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得相应分值,未达到评分标准的不得分; 2.原则上,评分达到90分以上才能参评; 3.本细则由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和褒扬纪念科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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