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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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 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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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类 |
退役军人、人民警察等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查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 2.《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 |
1.受理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上报的相关材料,经市级医疗专家小组鉴定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附专家小组意见后予以退回。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逐级向申请人送达相关伤残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 3.《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 |
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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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市、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证,退伍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例,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审批表》,指定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通知县(市、区);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通知县(市、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上报省级备案,监督各县(市、区)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政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
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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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士官。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按3600元/年的基本标准发给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地可适当提高经济补助基本标准。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5%。荣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 |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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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51275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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