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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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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填报时间:2025年9月30日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

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确认

残疾等级评定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2.《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第十五条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认为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

1.受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逐级向申请人送达相关伤残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第三次修订)

2.《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

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

行政确认

评定牺牲的非现役军人为烈士(不含消防、应急人员)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1.受理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法定“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人员应当提供的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相关材料、牺牲情节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核提出评定烈士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评烈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提出评定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在此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理由并做相关政策解释。

3.送达责任: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颁授烈士证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市、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证,退伍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例,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审批表》,指定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通知县(市、区);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通知县(市、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上报省级备案,监督各县(市、区)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政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

行政给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对象为:2011年11月1曰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士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按3600元/年的基本标准发给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地可适当提高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其中,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5%。荣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增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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