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96794部队、95580部队、武警贵州省总队政治工作部,贵阳警备区、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军兵种驻黔联络组:
现将《贵州省转业军官安置去向和家属随调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6年6月1日
贵州省转业军官安置去向和家属随调工作规定
为促进转业军官人力资源合理分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贵州省转业军官安置和家属随调工作实际,现就贵州省转业军官安置去向和家属随调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安置地点
转业军官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军官可以到贵阳市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贵阳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贵阳市的;
3.配偶已随军并取得贵阳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是贵阳市的;
5.未婚的转业军官,其父母常住户口是贵阳市的;
6.转业军官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上服役满10年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7.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的转业军官,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退休安置地是贵阳市的;
8.未婚或者离异的转业军官,部队驻地在贵阳的,可比照驻地现役军官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夫妻同为现役军人的,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为贵阳市的。
贵阳市常住户口是指本规定中涉及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等对应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贵阳市单独立户满2年、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拥有本人(或夫妻共同)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2年。落户和社保缴费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
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取得贵阳市常住户口但未在贵阳市缴纳社保的,必须同时满足在贵阳市单独立户、拥有本人(或夫妻共同)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年。
转业军官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工作单位、实际生活地和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分离的,户口在贵阳市属于空挂户或寄搭户的,视为不符合上述到贵阳市安置条件。
转业军官因个人原因滞留部队,再次列入安置计划且符合贵阳市安置条件的,不纳入省、市两级统筹安置,由贵阳市相应的区(市、县)负责安置。
(二)到贵州省内其他市州安置条件。继续执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中相关条款。
二、放宽安置去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转业军官安置去向:
(一)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放宽安置去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累计满10年的转业军官,不符合到贵阳市安置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州)本级安置。
三、家属随调安置
(一)家属随调安置对象。现役军人配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时,可以向所隶属的部队提出配偶随调申请。
(二)随调安置方式。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三)转业军官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随调工作:
1.配偶现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与转业军官安置地在同一市(州)的;
2.配偶不是单位正式在编在职职工的;
3.配偶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定性的;
4.配偶在试用期或者服务期内的;
5.转业军官选择以配偶随军前、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6.其他不符合组织人事调动要求的。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规定自2027年4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此后批准退役的转业军官。
(二)本规定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贵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解释,双方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共同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调整。